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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解释原理及认定要点

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24.03.003

这篇文档属于类型b,是一篇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分析论文。作者时延安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文章发表于2024年第3期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文章的核心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关于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解释原理及认定要点。文章从立法背景、受托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法定结果归责等多个角度,详细分析了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首先,文章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背景。该修正案将公司背信类犯罪的主体扩展至民营公司和企业,旨在加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预防和惩治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修正案的出台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相呼应,强调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其次,文章重点讨论了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认定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人是否违背受托义务(主要是忠实义务)、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具体背信类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法定结果是否可归责于行为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职务行为。文章指出,在处理民营公司背信犯罪时,应结合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公司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避免机械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

在受托义务的分析中,文章强调,公司背信类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应结合《公司法》等前置法的规定。具体而言,受托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贿赂犯罪等。文章还指出,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治理的实际状况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受托义务时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文章提出,应尊重公司内部治理的现实,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治理现状。文章列举了四种情形,分别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看待、对公司背信类犯罪主体职责内容的认定、对“利用工作便利”界限的严格限定、以及对“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司营业、业务之间关联性的充分考虑。文章强调,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治理情况和行为人的实际职责,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在法定结果归责的讨论中,文章指出,公司背信类犯罪的成立要求一定的法定结果,包括获利性结果和损害性结果。文章强调,应将这些结果限定于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后果,并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环境变化、背信行为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文章通过多个案例,详细分析了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背信行为是否应归责于公司遭受的损害结果。

最后,文章总结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规定,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兼顾法律逻辑和现实逻辑,确保定罪量刑的稳妥性。文章认为,修正案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也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趋势。

文章的意义在于,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提供了详细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指导。文章结合《公司法》等前置法的规定,深入探讨了受托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法定结果归责等关键问题,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此外,文章还通过多个案例,分析了不同情形下的司法认定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这篇文章为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关于民营公司管理者背信犯罪的规定提供了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务指导,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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