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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支撑与侵占:来自香港关联方交易的证据

期刊: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DOI:10.1016/j.jfineco.2004.08.012

本文属于类型A,即一篇原创性研究论文。以下是对该研究的学术报告。

This study was conducted by Yan-Leung Cheung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 Raghavendra Rau (Purdue University), and Aris Stouraitis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The paper, titled “Tunneling, propping, and expropriation: evidence from connec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 Hong Kong,” was published in 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in 2006.

研究背景与目的 该研究属于公司金融与公司治理领域,旨在直接考察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expropriation)行为。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中,控股股东有动机通过多种方式侵占中小股东财富,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tunneling)。然而,以往文献大多采用间接方式衡量这种侵占,例如通过分析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或法律体系差异,而缺乏对具体侵占交易行为的直接、系统性证据。此外,现有研究对市场是否能提前预期并折价反映这种侵占风险存在混合证据。为了填补这一空白,本研究直接分析了香港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s)样本,旨在回答三个核心问题:第一,哪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会导致对中小股东的侵占?第二,哪些公司更可能进行侵占?第三,市场是否会提前预见到公司的侵占行为?

研究设计与方法细节 本研究的工作流程包含多个严谨的步骤。首先,研究人员构建了关联交易样本。他们从香港交易所1998年至2000年发布的CD-ROM数据库《香港上市公司:公司文件》中,检索了所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提交的“须予公布的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s)的文件。通过仔细甄别,他们最终获得了一个包含375份由261家上市公司提交的关联交易申请文件样本,交易总额高达1230亿港元。这些关联交易被明确分为三大类:一、先验上可能导致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具体包括向关联方收购资产(asset acquisitions,101笔)、向关联方出售资产(asset sales,57笔)、向关联方出售股权(equity sales,22笔)、与关联方建立交易关系(trading relationships,32笔)、以及向关联方支付现金或提供贷款担保(cash payments,25笔);二、可能使上市公司受益的交易,如从关联方收取现金(cash receipts,7笔)和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subsidiary relationships,60笔);三、可能具有战略目的的交易,如涉及关联方的收购要约与合资企业(takeover offers and joint ventures,18笔)、合资企业股权收购(29笔)和出售(40笔)。此项分类是整个研究的基础,清晰界定了不同类型的利益输送渠道。同时,研究人员还建立了一个由354笔同期发生的、不涉及关联方的正常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s)组成的对照组,以便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步,研究人员为样本和对照组公司收集了详细的财务、所有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数据。对于包含609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全样本,他们从Datastream、Bloomberg等数据库获取了股票收益率、市值和财务数据,并从公司年报中手工收集了所有权结构(如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构成(如独立非执行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CEO与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等信息。他们还特别关注了公司最终控制人是否来自中国大陆,并根据其属性划分为H股公司(H-shares)和红筹公司(red chips),因为香港与内地法律体系的差异可能为跨境资产转移和侵占提供便利。此外,研究还纳入了衡量信息透明度的变量,例如年报审计师是否属于“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交易公告中是否包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分析师跟踪数量等。

第三步是进行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以精确衡量关联交易公告带来的市场反应。研究人员将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公告中的新闻发布日期定义为事件日。他们采用市场模型残差法、均值调整法和市场调整法等方法,以事件日前180天至31天为估计窗口,计算了事件日前后不同窗口期内的日度超额收益率(abnormal returns)。同时,为了检验长期影响,他们采用基于规模和账面市值比构建的基准投资组合,通过自举法(bootstrapping)计算了事件后12个月内的月度长期超额收益率。

第四步,进行数据分析以回答三个研究问题。为回答“哪些交易类型导致侵占”,他们比较了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公告效应,并将其与正常交易的公告效应进行对比。为回答“哪些公司更可能侵占”,他们运用了多元回归分析,以超额收益率为因变量,以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变量为自变量,探究哪些因素能解释侵占的严重程度。为回答“市场是否提前预期侵占”,他们检验了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在事件发生前12个月内是否获得了负的超额收益,以及其市净率是否相对行业平均水平存在折价。

主要研究结果 研究结果清晰地揭示了关联交易中的利益侵占现象。首先,从交易类型上看,那些先验上可能导致侵占的交易,在公告期间均给股东带来了显著的负超额收益。例如,在[0, +10]天窗口期内,资产收购公告的平均市场调整后超额收益为-7.1%,资产出售为-6.7%,股权出售为-10.1%,与母公司建立交易关系为-7.5%。更惊人的是,这些公司在事件后12个月内的表现持续恶化,出售资产的公司累积极端负收益达-27%,出售股权达-20.3%,建立交易关系达-21.6%,现金支付达-18.7%。这不仅表明利益侵占在公告时即被市场部分察觉,也暗示侵占的程度可能在后续时间里才完全显现或被市场消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涉及关联方的正常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s),如第三方资产收购或出售,在公告期间通常获得正或为零的超额收益,且事后12个月没有出现显著的价值毁灭。这强有力地证明了,是交易的“关联”性质本身,而非交易的经济属性,导致了中小股东的财富损失。

其次,多元回归分析揭示了具有何种特征的公司侵占更为严重。结果显示,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告超额收益显著负相关,说明股权越集中,价值损失越大。在信息披露方面,未能提供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报告、不披露交易金额、以及审计师非“五大”的公司,市场反应更为负面;而设立审计委员会则与积极的市场反应相关。令人意外的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与市场反应之间没有发现显著的相关性。更为关键的是,当将关联交易样本和正常交易样本混合回归时,即使在控制了上述所有权结构和信息披露变量之后,“是否为关联交易”这一哑变量(dummy variable)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这再次确证了关联交易本身是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核心途径。

第三,关于市场预期,研究发现了与主流观点相悖的证据。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在事件发生前12个月并未获得持续为负的超额收益,其行业调整后的市净率中位数为正(0.72),甚至高于未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0.63)。这表明,投资者无法提前预测利益输送事件的发生,因此没有预先对这些公司进行折价。市场只是在侵占行为实际发生时,才对股价进行重新评估和惩罚。这一发现颠覆了此前认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价购入来保护自身免受侵占的观点。

研究结论与价值 本研究的核心结论是,香港上市公司的特定类型关联交易确实构成了对中小股东的严重利益侵占(expropriation),导致其股东价值毁灭超过20%。市场并不能预见这些侵占行为,而是在事件发生时作出强烈的负面反应。终极控制人来自中国大陆的公司,更有可能进行此类交易,并且在信息透明度方面更差,这为法律体系差异如何影响投资者保护提供了直接证据。

这项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它超越了以往依赖间接指标衡量侵占的研究范式,首次通过大规模、系统性地分析具体关联交易文件,为“掏空”(tunneling)行为提供了直接且有力的微观证据。它澄清了市场定价机制在应对隐蔽的公司治理问题时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其应用价值在于为市场监管者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应重点监管那些现金流向控制性股东的交易(如资产收购、现金支付),并强制要求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如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交易金额),尤其应关注跨境资本运作公司的合规风险。

研究亮点 该研究的主要亮点包括:其一,其研究设计的直接性和独特视角,通过分类具体交易类型,将隐性的侵占行为显性化、可度量化。其二,样本处理的精细度,如识别出47份试图隐瞒关联性质的文件并将其纳入分析,这本身就揭示了企业规避监管的尝试。其三,通过对比“关联交易”与“正常交易”的完美对照组,干净地分离出了“关联性”的负面效应,研究框架极具说服力。其四,对“市场是否预期”这一经典命题的检验贡献了新的、相反的证据,挑战了当时已被广泛接受的“折价保护”假说,深化了对新兴市场中投资者行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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