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家宏(第一作者,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教授)和饶世权(第二作者,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于2019年7月在《中国科技论坛》期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协同激励创造与转化的职务发明制度重构研究——兼论《专利法》第6条的修改”的论文。本文是一篇法学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法范畴下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分析文章,其核心议题是探讨中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改革方向,旨在为《专利法》相关条款的修订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建议。
本文的写作背景源于中国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率长期低下的现实困境。尽管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以2000年《专利法》确立的框架为代表)在鼓励发明创造方面被认为成效显著,职务专利授权量持续增长,但其在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激励作用明显不足,高校等机构的职务发明转化率尤其低下。在此背景下,实践中出现了以某大学为代表的“职务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图通过将职务发明专利权由单位独有变为单位与发明人“共有”,来激发发明人的转化积极性。同时,国家层面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提出了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规则的修改意向。这些实践和立法动向引发了学界关于职务发明制度根本价值目标的再思考:制度的重心应是激励创造,还是鼓励转化?针对此核心问题,本文作者展开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研究。
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一种名为“新利益平衡说”的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批判性地审视当前的改革实践,进而构建一套旨在“协同激励创造与转化”的职务发明制度体系。全文的主要观点及其论据支撑可归纳如下:
第一,对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及立法草案的审视与质疑。 作者指出,以“混合所有制”为代表的改革思路,其内在逻辑是:将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目标单一地定位为“鼓励转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将发明人原本处于“权益分享”位阶的“奖励报酬权”前提并转化为“权利归属”(即共有专利权)。作者对此逻辑链提出了三重质疑:首先,职务发明制度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否仅为鼓励转化?其次,这种跨越“权能行使”位阶、直接将“权益分享”提前为“权利归属”的做法是否合理?最后,这种做法能否真正保障发明人奖励报酬权的实现?通过提出这些问题,作者引导读者深入思考职务发明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结构,为后文提出“新利益平衡说”埋下伏笔。
第二,系统提出“新利益平衡说”作为职务发明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这是本文的理论核心。作者首先回顾了职务发明制度理论的演进历程:从最初强调保护发明人、激励创造的“鼓励创造说”,到工业化时代侧重保护投资者(单位)利益、进行财产分配的“财产分配说”,再到试图在专利权人(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平衡的“利益平衡说”。作者认为,传统的“利益平衡说”忽视了权利人内部(即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本文提出了“新利益平衡说”,其内涵包括四个层次:1. “源”“流”区分:强调“鼓励创造”是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本源(“源”),而“促进转化”是创造之后的权能行使和价值实现过程(“流”)。创造决定转化的上限,二者是“源”与“流”的关系,不能本末倒置。2. 协同激励:在坚持“源”“流”分明的基础上,应兼顾并协同激励创造与转化,不可偏废。3. 区分权利与权能行使:专利权(权利归属)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等(权能行使)可以分离。权能行使(转化)本身具有技术性和高风险性,可能需要新的劳动投入,因此应保障权能行使人的利益。4. 构建三级位阶体系:基于“源”“流”关系,职务发明制度应构建一个位阶明晰的体系,即权利归属(源)→权能行使(流)→权益分享(果)。权利归属体现对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是激励创造的本源;权能行使是转化的过程;权益分享是对转化收益的分配结果。这一理论构建,为批判“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权利配置的“错位”(将权益分享直接提至权利归属)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工具。
第三,基于“新利益平衡说”构建职务发明的权利配置框架。 在理论指导下,作者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原则:1. 权能行使对权利归属的补充配置:为避免单一权利归属(或归单位,或归发明人)导致利益失衡,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经验,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利用单位条件但非主要任务完成的发明),发明人获得专利权,但单位享有法定的、免费的“非独占实施许可权”(或称“雇主实施权”),从而实现单位和发明人利益的初步平衡,避免了“非此即彼”的困境。2. 权能行使与权益分享的分别配置:必须将转化过程(权能行使)与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权益分享)区分开来。单位、发明人以及可能参与转化的第三方(转化人)应根据各自在创造和转化中的贡献,分别获得相应的权益。这确保了发明人即使不参与转化,也能因其创造性劳动获得奖励报酬(权益分享的一部分);若参与转化,则可因其在转化中的额外贡献再获得一份收益。3. 权能行使人权益分享的法定配置:为激励转化行为,应通过法律明确保障转化人(可能包括发明人,也可能是专业机构)的权益,作者甚至创新性地提出可参考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制度,建立专门的“转化权”。
第四,提出完善职务发明权利配置的具体规则建议。 这是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操作层面。作者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了详尽的修改方案:1. 权利归属规则:建议对职务发明采用新“三分法”。一是“职责发明”(执行单位任务),权利归单位;二是“岗位发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根据“主要利用”与否或贡献“同样作用”,权利分别归单位、发明人或双方共有,并建立“约定优先+申报程序+法定兜底”的灵活确权机制,以减少纠纷;三是国家资助项目发明,权利归项目承担单位,国家保留“介入权”。2. 权能行使规则:重点建议引入“非独占实施许可权”和“优先受让权”。例如,对于职责发明,单位不转化时,发明人可享有非独占实施许可权;对于权利归发明人的岗位发明,单位可享有非独占实施许可权。这些权利的相互配置,形成了制衡,既防止权利人不作为,又保障了各方都有机会参与转化,从而促进成果流动。3. 权益分享规则:强调必须细化并强化奖励报酬权的实现。建议实现各类创新主体全覆盖,明确报酬比例的计算依据和保底标准(如下限不低于20%),并借鉴日本经验,规定奖励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且单位延迟支付需承担利息和律师费,极大地强化了对发明人权益的司法保障。4. 转化权规则:正式提出可考虑立法设立类似于“邻接权”的“转化权”,对在转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赋予独立的收益分享权,比例可通过协商或司法裁定(建议不少于20%)确定。
第五,提出具体的《专利法》第6条修改建议条文。 在文章结尾,作者集前述理论与规则之大成,草拟了一段详尽的法条修改建议。该建议条文综合体现了新“三分法”的分类思想、约定优先原则、非独占实施许可权与优先受让权的配置、奖励报酬及转化权益的保障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救济条款(如诉讼时效起算点、利息和费用承担),是一份非常系统、具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草案。
本文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十分显著。在理论层面,它超越了传统上仅在“权利人vs.社会公众”或“单位vs.发明人”之间进行简单二元平衡的讨论,创造性地提出了区分“源”“流”、“权利归属-权能行使-权益分享”三级位阶的“新利益平衡说”,为理解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提供了更精细、更系统的分析框架。在实践层面,本文不仅尖锐地指出了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理论逻辑和制度设计上可能存在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套全方位、多层次、既重理论又具操作性的改革方案。该方案平衡了国家、单位、发明人、转化人多方利益,协同了激励创造与促进转化两大目标,对于正在进行的《专利法》修订以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文章体现出的强烈问题意识、深厚的理论挖掘能力以及着眼于制度构建的务实精神,使其成为职务发明制度研究领域一篇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