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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认识考察的重要阶段及现实意义

期刊: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DOI:10.16783/j.cnki.nwnus.2018.04.008

本文件发表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7月第55卷第4期,作者为李朝东王珅,所属机构为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题为《现象学认识考察的重要阶段及现实意义》。这是一篇聚焦于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的学术论文,主要探讨了胡塞尔如何通过现象学方法考察“认识如何可能”这一核心问题,并梳理了其考察的三个关键阶段。因此,本文属于类型b:非单一原创研究报告的科学论文。


学术报告:现象学认识考察的重要阶段及现实意义

本文由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李朝东教授与王珅合作撰写,于2018年7月发表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文章的核心议题是系统阐释现象学创始人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为解答“认识如何可能”这一传统认识论难题所进行的现象学认识批判,并详细梳理了这一批判所经历的逻辑上的三个重要阶段。作者认为,胡塞尔通过其独特的哲学思维和方法,最终在纯粹明见的领域内,对这一根本问题进行了澄清。

一、 论文的主要观点与阐释

(一) 认识考察的第一阶段:确立思维的明见性与现象学还原的引入

文章开篇即指出,胡塞尔的认识批判始于对认识可能性的阿基米德支点——“我思”(cogito)的寻找。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是确立思维的绝对明见性(Evidenz,亦译作明证性)或绝对被给予性,并初步划定现象学的研究领域。为实现此目标,胡塞尔首先区分了“自然的思维态度”与“哲学的(现象学的)思维态度”。前者面向生活和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心理学),其特点是直接设定并认识一个外在于意识的自在存在对象,但对认识与对象之间如何可能一致这一根本问题漠不关心,使得该问题始终是一个谜。

因此,要进行真正的认识批判,必须进行思维态度的转换,即“悬置”(epoché)自然态度的总命题。这个过程也被称为“现象学还原”。具体而言,就是将一切自然科学及其成果的有效性主张“放入括号”,中止对它们存在设定的直接相信,仅将其作为有待考察的“现象”来看待。通过这种悬置,哲学的目光从外部世界转向了意识活动本身。在笛卡尔普遍怀疑方法的启发下,胡塞尔发现,尽管外部世界的存在可以被怀疑,但“我思”本身及其内容(即各种思维活动,如怀疑、感知、想象等)是无可怀疑、绝对明晰、自身被给予的。例如,当我怀疑“外部世界是否存在”时,“怀疑”这个行为本身及其内容是无法被怀疑的明见事实。这种内在的、绝对的被给予性,就是认识的起点——思维的明见性。

由此,现象学研究的初始领域被限定在“内在”的意识之中,以区别于指向意识之外事物的“超越”的自然认识。胡塞尔进一步区分了“实项的(reel)内在”与“绝对的内在”。“实项的内在”指的是意识体验中实实在在包含的成分(如感觉材料、意向活动),它没有“超越自身去意指什么”;而“绝对的内在”范围更广,它不仅包含实项内容,还包括通过现象学反思获得的、绝对明见的被给予性。通过“现象学的还原”(此处主要指超越论还原),所有非真正意义上明见给予的超越之物(如自然科学设定的自在客体)都被“加上无效标志”,其存在有效性暂被搁置,仅作为“有效性现象”保留。这样,认识的考察就首先被限制在绝对自身被给予的纯粹意识领域之内。

(二) 认识考察的第二阶段:把握对象的本质与本质还原的展开

确立思维的明见性只是第一步。停留在个别意识体验(如对“这支红笔”的感知)是不够的,现象学的目标是要建立一门关于本质的科学。因此,第二阶段的任务是通过“本质还原”(亦称“本质直观”)的方法,从个别、特殊的现象中把握对象的一般本质。

文章以对“红”的直观为例进行说明。当我们感知一支具体的红笔时,我们获得的是个别的“红”。但现象学并不满足于此。通过“观念化的抽象”或“自由变更”的方法,我们可以在想象中任意变更这支笔的形态、深浅等属性(变项),在所有这些变更中,那个始终保持不变的“红”本身(常项)就会被把握到。这个“红本身”或“红一般”不是经验的个别物,而是一个观念的、普遍的本质。它是绝对被给予的,但不再是“实项的内在”,而是一种“一般的内在”或“本质客观性”。

这一阶段的分析深化了“内在”与“超越”的概念。胡塞尔指出,被直观到的“一般之物”(如“红”的本质)是绝对被给予的,但它并不是意识流中实项的、个别的组成部分,因而在“实项的意义上是超越的”。这是一种新的“超越”——意向的、被构造的超越,不同于自然科学中设定的那种实在的超越。现象学的还原在此进一步明确:它排除的不是实项的内在之物,而是“作为一种仅仅是附加实存的一般超越之物”,即所有那些非纯粹直观的绝对被给予性的东西。至此,现象学的研究领域从个别体验的河流,扩展到了对其不变本质及其联系的研究领域,为一门本质科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 认识考察的第三阶段:探究现象学问题的意义与意向性构造

进入第三阶段,认识考察的焦点深入到纯粹明见性领域的内部,旨在阐明认识的本质以及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具体关系,即探究现象学本身的意义。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是进行“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分析。

任何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活动(Noesis)总是指向一个意识对象(Noema)。文章指出,现象学的根本任务在于分析“作为诸要素的总和的实项内容”(感觉材料与意向活动)和“根据其本质形成不同的意向内容”(被意指的对象本身及其被给予方式),并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规律”。这即是说,要研究对象是如何在意向活动中被“构造”(Konstitution)出来的。

例如,当我们看一张桌子的侧面时,我们不仅获得了侧面的感觉材料,同时也“意指”了作为整体的“桌子”这个对象。这个对象并非实项地存在于意识中,而是通过意向活动被构成、被赋予意义的。现象学要分析的,就是这种“构造”的过程和本质结构。因此,胡塞尔强调,接下来的探究就是“展示真正的被给予性的各种样式”,即研究对象的各种样式(如感知、回忆、想象的对象)是如何在意识中被构造的,以及这些构造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这种细致入微的意向分析,胡塞尔最终旨在回答:超越的、实在的客体如何在认识行为中被切中(treffen)?答案就在意识自身的构造功能之中。对象的意义和存在有效性,是在意识生活的明见性中被建立和证明的。这一阶段的考察将现象学引向了最深入的层面,即对意识生活的本质分析,这不仅具有认识批判的意义,也为理性的价值批判和实践批判提供了基础,从而指向了最广义的形而上学。

二、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系统地梳理了胡塞尔现象学认识批判的核心脉络与逻辑进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在理论层面,文章清晰地呈现了胡塞尔为解决传统认识论困境所开辟的独特道路。通过三个阶段(确立明见性、本质还原、意向构造)的递进分析,阐明了胡塞尔如何将认识论的基点从外在世界转移到内在意识,又如何通过本质直观和意向性理论,避免了心理主义和相对主义,建立起一门追求严格性和普遍性的“本质科学”。文章对“内在”、“超越”、“明见性”、“被给予性”、“构造”等核心概念的辨析,有助于读者准确把握现象学认识论的精髓。

在现实意义方面,作者在文章结尾指出,胡塞尔现象学对认识、意义及主客体关系的彻底而明晰的阐释,对于培育人们正确的认识论思想至关重要。在当代中国倡导创新、增强民族理论思维的背景下,深入理解和研究现象学哲学,有助于破除固有的思维定势,培养面向“实事本身”的严谨态度和批判性思维。这种对认识可能性的深度追问与对明见性的执着追求,不仅能为具体科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反思,更能为我们在更广阔的世界中探索未知、进行理性奠基提供深层的哲学资源,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李朝东与王珅的这篇论文,是对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一次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的导引性阐释,对于中文读者理解现象学的基本问题、方法与目标,具有积极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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