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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创新、平台与创业

期刊:Strategic Entrepreneurship Journal

本文作者为Satish Nambisan(凯斯西储大学)、Donald Siegel(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和Martin Kenney(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文章于2018年6月即将发表于Strategic Entrepreneurship Journal。该文属于类型b,是一篇导论性学术文章,旨在为关于开放式创新(open innovation, OI)、平台化(platformization)与创业(entrepreneurship)交叉领域的特刊定下研究框架和议程。

文章的核心主题是:近几十年来,开放式创新和平台化共同改变了各行业中创业的性质与路径。开放式创新是指企业越来越多地从外部获取知识和技术(内向流),同时将内部知识资产对外商业化(外向流);平台化则指数字平台作为价值创造与交付场所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两者共同为创业者及其企业创造了大量机会,但学界对这些新型创业形式的理解仍然滞后,同时既有研究多关注其正面效应,而较少考察其阻碍创业的一面。

文章首先回顾了开放式创新与平台的既有研究,并提炼出三个具有创业研究意义的共同主题。第一个共同主题是开放性(openness)。开放式创新中的开放性主要指知识的内向与外向共享,而平台研究中的开放性既包括技术架构接口的开放,也包括组织治理层面的开放。这种开放性为创业者提供了获取知识、技术和市场的机会。内向型开放式创新使大企业接受外部创意和技术,新创企业因此可以获得将技术授权给成熟企业的机会;外向型开放式创新则使新创企业能够基于成熟企业内部产生的技术开发新产品。平台通过公开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 APIs)和软件开发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s, SDKs)等边界资源(boundary resources),降低了创业者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风险,使其能够以已证明的商业模式进入已建立的市场。但开放并非越多越好,过度开放可能导致平台被“分叉”(fork),既损害平台所有者,也危及作为互补者(complementors)的新创企业。

第二个共同主题是风险分担(sharing of risks)。文章区分了两种创业类型:一类是不具创新性的小企业创业,另一类是熊彼特式(Schumpeterian)创新性创业。数字平台通过扩大市场准入、提供云基础设施等方式,显著降低了小企业的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对创新性创业而言,苹果iOS和谷歌Android等平台通过降低技术壁垒和市场风险,改变了创建具有颠覆潜力初创企业的底层经济学。平台还使创业者能够将风险分散给更大范围的行动者,例如Kickstarter、Indiegogo和Patreon等众筹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资本来源,减少了其对传统风险资本的依赖。众包平台如Crowdspring、Cad Crowd、Upwork和Amazon Mechanical Turk则改变了新创企业的劳动力获取方式,降低了运营风险。整体而言,数字平台与开放式创新降低了进入壁垒、创造了更多融资渠道,并允许创业者以不同方式分摊创业风险,但对具体风险降低机制及其对创业成功率的实证研究仍然不足。

第三个共同主题是创新合作(innovation collaboration)。开放式创新使创业者与成熟企业和创新社群合作,获得市场与技术学习机会;在平台情境下,创业者以平台追随者的身份与平台领导者及其他生态系统成员协作。这要求创业者发展关系能力、处理激励和知识产权共享等问题。文章还特别讨论了大学—企业—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即学术创业(academic entrepreneurship)问题。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因大学的开放科学(open science)文化而具有特殊性,可能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发生冲突。Perkmann和West识别了企业与大学直接互动的三种模式:知识产权许可、研究服务和研究伙伴关系。尽管二者侧重不同,但开放科学与这三种互动模式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矛盾。大学正在采用更具战略性的技术转移和学术创业方法,部分观点甚至主张将大学技术所有权赋予发明者,或采用开源策略公开发明。开放式创新战略可能对教师参与学术创业的倾向及学术创业身份认同产生积极影响。

在论证开放式创新与平台如何促进创业之后,文章进一步考察了它们如何阻碍创业。第一个障碍来自平台企业选择性公开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平台企业极少公开其核心算法和商业模型中的关键创新,这使依赖平台开展业务的创业者处于“黑暗中”运作,其战略和运营决策面临高度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平台算法的改变或数据共享政策的收紧——例如Facebook受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影响而调整信息流算法——可能摧毁大量新创企业基于行为数据收集的商业模式。文章建议从商业模式视角出发,研究创业者相对于平台企业开放性实践所面临的依赖性和脆弱性。

第二个障碍是平台企业的“功能蔓延”(feature creep)或平台包络(platform envelopment)策略。平台所有者能够观察互补者的所有销售数据和客户信息,因而拥有强大的信息优势,可以识别有前景的创新并将其整合进平台基础功能,从而消灭原创新企业。例如早期iPhone的闪光灯应用即被苹果整合进iOS系统而失去生存空间;Spotify于2011年创建应用商店吸引第三方开发者,但2013年在精选并整合了少量应用后关闭了该生态系统。这种极高的可见性加剧了平台所有者与创业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威胁新创企业的生存。文章建议研究新创企业如何管理与平台所有者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依赖关系。

第三个障碍是收购策略。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尚未成长到足以构成威胁的新创企业来消除竞争。在制药行业,大药企通过收购生物技术新创企业应对潜在竞争威胁;在平台领域,Facebook收购WhatsApp和Instagram、谷歌收购Android和YouTube,均导致更少的新企业成长为重要竞争者。虽然收购可以为创业者带来资本回报,但也截断了由创业所带来的新企业成长和对既有企业的创造性破坏等更广泛利益,且可能增强在位企业的垄断权力。文章由此提出关于并购公共政策和监管对新创企业影响的未来研究方向。

文章接下来讨论了影响开放式创新与平台对创业作用的四个情境因素。第一个是数字化程度(digitization)。机会的数字化程度越高,对外部实体就越可获得;但数字技术(数字制品、数字平台、数字基础设施)的特性会塑造创业者追寻机会的难易程度。数字基础设施还从根本上改变了新创企业的触达范围和创新的范围,从而改变企业规模化的性质与过程。

第二个是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成功的创业机会实现依赖于更广泛的制度与基础设施安排,包括创新中介、众包与众筹平台、以及创客空间(makerspaces)。创客空间降低了物理产品原型开发的实验成本。此外,服装和化妆品等品牌可完全在线运营,利用全球合同制造网络和数字零售平台完成从生产到交付的全过程,供应链管理平台使创业者能够识别生产商并组织供应链。

第三个是个体能力(individual capabilities/competencies)。创业成功取决于创业者是否能获得驾驭动态开放式创新与平台情境的新能力。在平台生态中,创业者发展出的能力是一种“相机能力”(contingent competencies),因为这些能力的行使依赖于平台所提供的结构支撑,平台所有者的改变可能摧毁创业者使用该能力的基础。对这种新能力的性质与获取过程的研究,需要将个体层面概念与企业和生态系统层面概念相结合。

第四个是监管与政策因素(regulations and policy-related factors)。反垄断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研发公共资金投入等宏观公共政策都会影响开放式创新与平台对创业的作用。Amazon主导美国45%的电商交易,许多第三方商家是创业者,其生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Amazon的推荐算法。Google曾因非法推广自家购物比价结果而被欧盟罚款27亿美元,如果没有纠正,可能将摧毁创业型比价购物网站。Apple和Google应用商店虽然催生了大量创业活动,2020年Apple向内容创作者支付了约200亿美元,但应用开发者完全依赖平台所有者的善意,被下架即可能摧毁其业务。文章指出,反垄断政策可能被重新激活,以保护创业活动免受平台权力的过度影响。

文章最后强调,开放式创新与平台在释放大量创新和创业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类型的依赖性和风险。创业者的决策、策略和成功前所未有地受制于外部平台实体。平台企业可以对创业者的收入“征税”、决定其创造成果是否合适,并单方面做出影响新创企业生存的各种决策。因此,未来研究创业时,若不把平台视为创业情境的结构性因素,将难以完整理解创业现象。理解创业者及其企业如何在开放式创新与平台所带来的机会与挑战中前行,是创业研究中最具活力和前景的新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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