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出版信息
本文由荷兰莱顿大学(Leiden University)格劳秀斯国际法律研究中心(Grotius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Nico Schrijver教授撰写,发表于期刊《Third World Quarterly》2016年第37卷第7期,页码为1252至1267。
核心议题
本文是一篇深入的学术论文,其核心并非报告单一的原创性实证研究,而是对“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这一概念在国际法和全球资源管理中的历史演变、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及未来价值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评析。文章的核心论点是,全球公域的管理已经超越了“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global commons)的悲观叙事,转而成为测试创新性国际法原则和全球治理模式的“实验室”(laboratories),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转变中扮演了关键的、建设性的角色。
主要观点及其论证
观点一:全球公域的历史法理基础,即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已从最初保障公共利益的理念,恶化为有利于工业化国家的“先到先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d)原则,这暴露了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作者首先回顾了全球公域概念的思想源头。17世纪,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在其著作《海洋自由论》中,为反对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洋的垄断性主权主张,系统地论证了海洋是“共同财产”(res communis)。他提出了一个双重检验标准:即某物因其自然属性无法被“占据”(occupation),且其使用不会对其他所有人的共同使用造成损害。基于此,他认为海洋如同空气一样,应当对所有人自由开放。然而,Schrijver指出,格劳秀斯的论点在现代社会面临严重挑战。彼时,船只在海上仅仅留下“一道航迹”,而如今的海洋运输和资源开采已完全不同。文章引用1926年阿根廷法学家José Léon Suarez的批评,指出传统的海洋法只关注商业互惠和治安措施,完全忽视了生物利益,如不加以国际监管,海洋物种将面临灭绝。这种从“共同使用”到“无限制攫取”的异化,清晰地展示了“自由”如何演变为技术先进国和工业国的单方面优势,为理解建立新国际秩序的必要性提供了历史与理论基础。
观点二:在20世纪,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针对不同全球公域领域,形成了一系列虽各有特点但均以限制国家单边行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保护为目的的国际资源管理制度。
文章详细梳理了五个关键全球公域领域的管理制度: 第一,公海与深海海床(high seas and deep seabed)。过去公海奉行“开放获取”(open access)原则,但1945年后,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确认了各国在捕鱼时对他国权利和养护需求的“适当顾及”(due regard)义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被视为“海洋的宪法”,捕鱼权如今更多地被众多国际条约中的养护义务所限制。针对深海海床的矿产资源,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Arvid Pardo)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原则,最终在公约中得以确立,并成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来管理该区域。 第二,外层空间、月球与其他天体(outer space,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外空为“全人类的领域”(province of mankind),禁止任何国家据为己有。1979年《月球协定》则进一步明确月球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并需对建立资源管理的国际制度做出安排。 第三,两极地区(the two polar regions)。两极地区情况截然不同。南极洲(Antarctica)有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条约体系,该体系冻结了所有领土主权要求。北极地区(the arctic)则缺乏一个专门的国际条约制度,主要由环北极八国组成的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作为高层论坛进行治理。将两极地区或其资源认定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提议至今未获成功。 第四,大气层(the atmosphere)。大气层因其流动性被视为一个真正的全球公域。在《气候变化公约》中,气候变化被定义为“人类的共同关切”(common concern of mankind),其最终目标是稳定温室气体浓度,以防止人类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预。
观点三:尽管建立了多样化的管理体系,但这些全球公域制度普遍面临五大核心问题,制约了全球资源管理的有效性。
作者从制度层面提炼出五个共性难题,构成文章的批判性核心: 第一,主权、领土性和国家管辖权(sovereignty, territoriality a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仍为主导范式。即便在国际区域,主权概念仍在渗透。例如,沿海国可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内的“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导致“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范围被大大压缩至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发展中国家的倡议,如“全球公域”等概念,更多是对主权的限制和修饰,而非替代。 第二,资源开发模式从“先到先得”向“为最优产出而联合管理”的转变步履蹒跚。长期以来,全球资源的无限性和用之不竭是其管理的基本前提,导致资源严重衰退甚至物种灭绝。尽管已有许多条约强调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se)甚至禁止开发,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 IWC)实施的商业捕鲸禁令(moratorium on whaling),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的禁止,但这一转变过程仍充满挑战。 第三,如何顾及其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和利益存在分歧。虽然大多数全球资源制度由发展中国家推动,但它们的利益并不统一。例如,内陆发展中国家与拥有漫长海岸线的沿海国在海洋利益上存在矛盾;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新兴经济体(如中国、印度、巴西)与老牌工业国同为排放大国,这催生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和“毕业与整合”(graduation and integration)等新原则,同时也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作为整体的集体谈判能力。 第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effective supervisory mechanisms)。多数国际制度设立了协商和合作机构,但除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少数机构外,大多缺乏在合规监督、制裁或激励方面的广泛管理权限和有效手段。对全球公域的监督呈现碎片化(fragmented)特征,缺乏一个统一的整体机制。 第五,缺乏强制性的和平争端解决体系(compulsory peaceful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设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等少数例外,其他领域的争端解决通常需要国家的事先同意,这进一步体现了全球公域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和碎片化。
观点四:这些看似问题重重的全球公域管理制度,实际上充当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创新的“实验室”,催生了诸多开创性的监管实践和新兴法律原则。
文章的结论部分提出了一个乐观而富有洞见的判断。作者认为,全球公域制度中已经实践了一系列开创性创新(path-breaking innovations in regulation),具体范例包括:实施暂停令(如商业捕鲸)、处罚措施(如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制度(如渔业)、冻结权利主张(如南极领土要求)等。这些实践孕育并测试了一系列现代国际法的新兴原则和概念,除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人类共同关切”外,还包括审慎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关联性与整合原则(principle of interrelatedness and integration)。这些原则和其衍生的权利与义务虽未完全定型,但已牢固确立了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的学术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宏大且系统的历史与法律分析框架,将全球公域描绘成一个动态演进的、多方力量博弈的国际法创新场域,超越了“悲剧”的简单论断。通过整合格劳秀斯经典法理、20世纪国际组织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文章清晰地展示了国际法如何从服务于单一国家利益,逐渐转向关照全人类和行星福祉。其应用价值则在于,为理解当前在气候变化、海洋保护、极地治理等领域的国际谈判与规则制定提供了历史纵深和学理依据,特别是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在重塑全球资源公平管理秩序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角色,为未来的全球治理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