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为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与李旭(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合作撰写,发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网络首发于2026年5月9日)的学术论文。该文属于法学领域,具体聚焦于诉讼法学与数据法学的交叉研究,探讨了数字时代背景下,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收集境外电子数据(即“私人取证”)所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研究的背景在于,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与涉外民商事案件激增,境外电子数据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日益关键,但其“易删除、易修改、易复制”的“三易”特征及涉外属性,使得传统的取证与认证方式难以适应高效、合法的需求。本文旨在系统剖析现有境外电子数据私人取证路径的困境,并深入论证一种新兴的数字化取证机制——“跨境取证型可信时间戳认证”的优势与适用限度,以期为理论构建与实践应用提供指导。
论文核心论点一:传统“破网取证”面临合法性缺失与真实性认定困难的双重困境。 作者首先指出,实践中当事人常因缺乏合法国际联网信道,而采用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技术“翻墙”访问境外网站取证,即“破网取证”。这种方式虽便捷经济,但存在根本性缺陷。其一,合法性困境: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因此,“破网”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06条,以违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文中引用了“潘某与g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即以此为由未采纳相关证据。尽管有法院尝试将“破网行为”与“取证行为”区分审查,或采取“重真实性、轻合法性”的策略(如“公证式破网取证”),但都无法消解“破网”行为的违法本质,且公证机构依法不得对违法方式获取的证据进行公证,相关公证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其二,真实性认定困境:由于法院自身通常也无法通过“破网”方式核实证据真伪,导致通过此途径获取的境外电子数据往往因“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不被采信。即使结合了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其证明效力也仅限于取证行为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可靠,且公证程序本身在应对电子数据技术特性(如清洁性检查)方面存在短板。因此,“破网取证”并非可行路径。
论文核心论点二:传统的“公证-认证”制度在应对境外电子数据时存在固有局限与时代挑战。 作为境外证据的法定证明方法,“公证-认证”制度具有证明性、层级性和限定性特征。但其应用于境外电子数据时,弊端凸显:1. 时空局限与电子数据易变性的矛盾:当事人需亲赴境外,在公证机构和使领馆的固定工作时间办理手续,流程冗长,无法满足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删除所要求的及时性取证需求。2. 成本高昂与电子数据海量性的矛盾:按件收费的公证认证费用,加上国际差旅成本,使得针对大量电子数据的维权行为经济负担过重,可能导致“正义受阻”。3. 公证主体非专业性与电子数据科技性的矛盾:传统公证依赖人工感知,公证员往往缺乏信息技术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识别电子数据是否通过木马、黑客等手段被篡改,其证明力主要限于形式真实性,对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有限。此外,尽管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海牙公约》)简化了部分公文书的认证流程,但其适用范围有限,且对于大量非公文书性质的电子数据,传统“公证-认证”的弊端依然存在。
论文核心论点三:“跨境取证型可信时间戳认证”作为一种数字化应对方案,凭借三重优势有效回应了跨境取证需求。 在批判传统路径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数字化解决方案——“跨境取证型可信时间戳认证”。这是一种集取证与认证于一体的机制,其核心优势体现在:第一,建立“全天候网络”(24/7 network),满足及时性与经济性需求。该机制提供线上化、自动化的服务,突破物理时空限制,允许当事人随时随地进行取证认证,大幅降低了时间与金钱成本,特别是节省了差旅和人工公证的高昂费用。第二,提供合法化的国际联网信道,保障取证行为合法性。该机制的关键在于其内嵌了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国际联网信道。这使得当事人无需借助非法的VPN,即可通过合法渠道访问境外网站取证,从根本上解决了“破网取证”的违法性问题。文中引用了“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法院认可了通过此种合法信道取得的YouTube网站视频证据的合法性。第三,采用技术性鉴真方法,应对真实性证明难题。该机制深度融合了可信时间戳技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信时间戳是法定的电子数据鉴真方法。其技术原理在于结合权威时间源、哈希值(Hash)计算、数字签名等技术,确保电子数据自认证时起内容不被篡改。而“跨境取证型”更进一步,集成了虚拟机、同步录屏、自动化认证等技术,实现了取证与认证的同步化,防止取证过程中的数据篡改,并保证了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从而为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背书。
论文核心论点四:必须理性看待“跨境取证型可信时间戳认证”的适用限度,明确其信任背书的边界。 作者强调,该新兴机制并非万能,其作用存在明确的边界:1. 主要为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及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提供信任背书。它通过合法信道解决了取证合法性问题;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了电子数据自固定后未被篡改(形式真实)。但它原则上无法直接证明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内容本身是否为真)和关联性。例如,它无法保证境外网站原始发布的内容信息本身就是真实的。2. 对证据关联性的保障有限。关联性主要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在案件发生时即已确定,时间戳的事后添加无法创造关联。不过,由于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联系,保障了数据的真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其作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可信度。3. 仍需遵循法定证据审查程序。即使采用了该机制,当事人仍应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法院也需当庭验证哈希值等,不能仅凭认证书就直接采信。4. 服务提供方需承担监管责任。取得国际联网许可的机构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如人工“背对背”双重审核),防止用户利用合法信道进行违法活动或传播有害信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数据的内容合法性提供了间接保障。
论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在理论上,它系统梳理并深刻剖析了境外电子数据私人取证领域的核心矛盾,即效率、成本与合法性、真实性之间的张力,并对“公证-认证”制度在数字时代的局限性进行了反思。同时,它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对“跨境取证型可信时间戳认证”这一新兴事物进行了开创性的法学理论阐释,明确了其技术原理、法律效力及适用边界,丰富了电子数据取证与认证的理论体系。在实践上,本文为诉讼当事人、律师提供了一条清晰、合法的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路径指引,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举证效率。为司法机关审查此类证据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分析框架,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也为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即拥抱技术,开发合法合规、高效可靠的数字化取证认证服务。本文的研究紧跟数字法治前沿,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求,对推动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现代化、保障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