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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基础设施作为数字包容性与贸易政策的赋能者

期刊: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该文档节选自Shin-yi Peng于《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22年第33卷第1期发表的章节“数据网络作为赋能者:数字包容与贸易政策”,该章节后收录于剑桥大学出版社的著作中。本文作者来自学术研究机构(具体机构未在节选部分明确提及,但从脚注1的归属及章节前言判断,作者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学者)。节选内容聚焦于一个核心议题:在全球数字经济背景下,高效且可负担的宽带基础设施是数字包容(Digital Inclusion)的前提,然而国际贸易协定(尤其是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电信参考文件》)在推动电信服务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如何影响、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决或加剧国家间及国家内部的“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本文并非对一项单一原创性研究的报告,而是一篇结合了政策分析、法律诠释、案例研究与数据引证的综合论述性学术论文,旨在探讨国际经济法与数字不平等之间复杂且令人不安的互动关系。

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电信市场的自由化(以GATS及其《电信参考文件》为标志)本身并不足以,有时甚至可能阻碍数字包容目标的实现。要弥合数字鸿沟,国内政策工具(如普遍服务基金)与国际经济法规则之间需要进行更精细的协调与平衡。作者通过层层递进的分析,阐述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首先,数字鸿沟的现实与挑战是紧迫且多维度的。作者开篇即指出,宽带基础设施是参与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先决条件,能够赋能民众获取信息、在线教育、医疗和银行服务。然而,宽带发展的益处分布不均。文中引用国际电信联盟(ITU)等机构的数据指出,2019年发展中国家仅有约40%的人口使用互联网,最不发达国家(LDCs)这一比例仅为19%。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则有87%的互联网用户。这种差距不仅存在于国家之间(如跨大西洋海底光缆容量远超跨太平洋和美拉美线路),也存在于国家内部(如城乡、性别、年龄群体之间)。新冠疫情更是突显了弥合数字鸿沟的紧迫性。同时,面向未来的技术(如5G、物联网IoT、人工智能AI)将带来爆炸性的数据流量需求,但其高昂的部署成本(城市部署5G网络成本在680万至5550万美元之间)预计将进一步拉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下一代网络接入上的差距。这些事实和数据为全文论述奠定了现实基础,说明了探讨贸易政策如何影响数字包容的必要性。

其次,电信服务市场自由化(以WTO/GATS为框架)的理论预期与实际效果存在落差。作者回顾了历史,指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力推服务贸易自由化,最终达成了GATS。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表中对电信服务(特别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即外国直接投资FDI)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期望借此吸引外资,改善和扩展本国电信网络,实现普遍接入。理论上,竞争和外资注入应能提高效率、增加投资。然而,现实情况复杂。在自由化之前,许多国家通过垄断运营商内部的交叉补贴(Cross-subsidization)来资助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自由化引入竞争后,这种交叉补贴机制难以维持,因为新进入者倾向于在利润丰厚的城市区域“挑肥拣瘦”(Cream-skimming),而不愿服务高成本的农村或偏远地区。因此,市场力量本身可能导致数字鸿沟的扩大而非缩小。作者引用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指出,外国直接投资高度集中在少数国家,最不发达国家获得的全球FDI份额不足2%,且在电信服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FDI增长乏力。这表明,单纯依靠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未能自动将资本导向最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自由化与宽带投资之间存在着“缺失的一环”。

第三,国内普遍服务政策是弥合数字鸿沟的关键工具,但其定义和标准随着技术演进而动态变化。面对市场失灵,各国普遍转向国内政策工具,即通过“普遍服务”机制(通常由专门的基金支持)来补贴非盈利或高成本地区的服务提供。作者指出,普遍服务的概念已从早期AT&T倡导的“单一网络、单一提供商”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以可承受的价格向所有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然而,“普遍”和“服务”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核心问题在于:何为“最低限度”的服务?是否应包含宽带互联网接入?宽带速度标准是多少?文中列举了不同国家的实践:芬兰将宽带接入列为法定权利(2010年保障1Mbps,2015年目标100Mbps);英国确立了25Mbps的“普遍宽带义务”;而联合国2025年目标仅为发展中国家65%的人口、最不发达国家35%的人口使用25Mbps宽带。欧盟和美国则设定了更高的千兆(Gigabit)连接目标。这揭示了“基本需求”(满足最低接入权利)与“实质性平等”(追求高速、高质量接入)之间的差距。作者借用学者Samuel Moyn的观点指出,以“人权”或“基本需求”为导向的解决方案,可能与严重的物质不平等问题并存。因此,普遍服务政策需要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技术发展和各国不同的发展水平。

第四,WTO《电信参考文件》为各国实施普遍服务政策提供了法律空间,但也设定了约束条件。这是本文法律分析的核心。作者详细解读了《电信参考文件》第3条(普遍服务),该条款允许成员国自行定义其希望维持的普遍服务义务种类,只要其实施是“透明、非歧视和竞争中性的”,且“负担不超过必要限度”。这为成员国通过运营商摊派或税收等方式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提供了多边法律依据。作者指出,该条款给予了成员相当大的政策空间。当前,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欧盟内部正在讨论的改革方向——要求从数字经济中获益巨大的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为普遍服务基金做出“公平贡献”——在作者看来,只要以透明、非歧视和竞争中立的方式实施,就符合《电信参考文件》第3条的精神。这显示了该条款容纳市场结构变化和政策需求的能力。然而,这种灵活性并非没有边界,墨西哥-电信案便是一个例证。

第五,WTO争端解决案例揭示了贸易规则与国内发展目标之间的紧张关系。作者深入分析了两个关键案例。其一是“墨西哥-电信案”。在该案中,美国指控墨西哥主导运营商Telmex设定的互联互通费率不符合《电信参考文件》第2.2(b)条规定的“成本导向”(Cost-oriented)原则。墨西哥抗辩称,其高于成本的费率包含了为基础设施发展和普遍服务提供资金的需要,这符合条款中“考虑到经济可行性”的表述。然而,WTO专家组支持了美国的观点,认为“成本导向”费率应基于提供互联服务的实际成本,而将普遍服务成本纳入互联费的做法,不仅违反了第2条的“成本导向”要求,也违反了第3条“透明管理”普遍服务义务的规定。专家组指出,墨西哥若想资助普遍服务,应以符合第3条的方式(即通过透明、非歧视的基金)进行。此案表明,WTO规则严格区分了基于成本的互联定价和用于社会目标的补贴筹集,限制了成员国通过隐蔽的跨境服务收费来补贴国内发展的做法。其二是“巴西-税收案”。巴西一项数字包容计划为购买国产数字电视发射机等产品提供税收优惠,被欧盟和日本指控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巴西以该措施旨在弥合数字鸿沟、属于GATT第XX条(a)款“保护公共道德”(Public Morals)例外为由进行抗辩。专家组首次承认“弥合数字鸿沟的关切”可以构成“公共道德”的一部分。但在“必要性测试”(Necessity Test)中,专家组认为存在WTO一致且贸易限制更小的替代方案(如对数字电视发射机实行非歧视性税收豁免或取消进口关税)来实现相同目标,因此裁定巴西的措施不具“必要性”。此案表明,尽管发展关切可能被认可,但WTO的“必要性测试”为这类国内措施设置了高门槛,要求其以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方式实施。

第六,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FTAs)和数字经贸协定展现出处理数字包容问题的新趋势。作者考察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新一代协定,指出其中普遍增加了对成员国“规制权”(Right to Regulate)的明确承认,为追求包括公共道德在内的合法公共福利目标保留了政策空间。更具突破性的是《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它首次设立了独立的“数字包容”模块。DEPA第11条承认数字包容对确保所有人参与数字经济的重要性,并同意就促进包容性增长、缩小数字鸿沟开展合作。尽管其条款语言偏“软”(如使用“承认”、“认识到”等词),且主要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第14条)提供一定执行力,但这标志着数字包容议题从在贸易争端中作为抗辩理由的“盾”,开始向贸易协定中积极合作义务的“剑”转变。作者认为,DEPA模式为未来更强有力的国际数字包容承诺提供了可行的起点和方向。

第七,多边层面(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关于数字贸易与发展的辩论仍在继续,发展中国家的诉求突出。作者指出,在WTO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JSI)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强调,缺乏基础设施是制约其从数字贸易中获益的关键。它们呼吁谈判应聚焦发展,要求WTO秘书处建立多边合作论坛和基金,以提供技术援助、支持数字能力建设,确保数字经济的普惠利益。这与发达国家主导的、侧重于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等高度自由化议题的立场形成对比。作者提到,一些自贸协定(如CPTPP中对越南、马来西亚,USMCA中对墨西哥)已引入了特殊与差别待遇(S&d),如过渡期安排,这为如何在多边规则中纳入发展灵活性提供了参考。未来,如何平衡数字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将是WTO谈判的核心战场之一。

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重大。在理论层面,它深刻剖析了国际经济法(特别是贸易法)与数字时代社会发展目标(数字包容)之间的复杂互动与内在张力,超越了单纯鼓吹自由化或批评自由化的二元对立,提供了基于规则和案例的细致分析。它揭示了看似中性的贸易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对不平等结构产生的影响,以及国内政策在国际规则约束下寻求空间的努力与局限。在实践层面,本文为政策制定者、贸易谈判者和学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它系统梳理了从GATS到最新FTAs关于数字包容的规则演进;通过案例分析明确了WTO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边界;指出了国内普遍服务机制改革(如纳入大型科技公司贡献)的国际法兼容性;并展望了通过DEPA式合作条款和多边谈判中的发展条款来推动全球数字包容的可能路径。本文的核心贡献在于,它令人信服地论证了:在数据驱动的全球经济中,实现真正的数字包容不能仅靠市场开放或技术演进,更需要在国内政策智慧与国际经贸法律框架之间,构建一种既能保障公平接入,又能尊重发展差异的、精巧而动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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