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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多元主体的权力配置及其利弊分析

期刊:daxue jiaoyu kexueDOI:10.3969/j.issn.1672-0717.2025.05.10

关于《印度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多元主体的权力配置及其利弊分析》一文的学术报告

本文作者为蒋家琼、黄雨奇、丁晨,均来自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印度教育研究所/马克思主义学院。该文发表于《大学教育科学》期刊2025年第5期(总第213期)。

本文是一篇聚焦于印度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专题研究论文,其核心主题是深入剖析印度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多元参与主体的构成、各自的权力与职责配置、互动关系,并系统分析该体系的制度优势与结构困境,旨在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制改革提供参照。

一、 论文的主要观点与论述

本文的核心论点在于:印度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已形成“分权共治、多元协作”的复合结构,这一模式在调动多方参与、促进协同治理方面展现出优势,但也因主体多元、缺乏有效整合而面临治理碎片化、效率低下等挑战。论文围绕这一核心论点,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展开详细论述:

(一) 印度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多元主体格局的形成背景与总体特征

文章开篇即指出,多元参与、多方共治是全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共同趋势。在此背景下,印度高等教育外部治理框架经历了从政府与高校间的“单向驱动”向政府、高校、社会、市场“多向互动”的深刻转变。伴随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至2023-2024学年拥有超过1000所大学和4.5万所学院),印度逐步突破了单一的政府主导模式,构建起一个由法定独立机构、众多专业委员会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分权共治、多元协作”的新型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使得印度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领域的探索(如国家认证委员会NBA于2014年加入《华盛顿协议》,国家评估与认证委员会NAAC于2016年加入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组织INQAAHE)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 印度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核心地位与协调作用

文章指出,印度高等教育是中央与邦政府的共同责任。中央政府主要通过两个核心机构发挥作用: 1. 印度教育部:作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其下设的高等教育局负责制定政策、规划,批准和管理中央直属院校,并指导和监管各类质量保障机构的工作。文章以国家院校排名框架(NIRF) 的制定与实施为例,具体说明了教育部如何会同大学拨款委员会(UGC)、全印技术教育委员会(AICTE)、NAAC、NBA等机构成立核心委员会,共同研制排名框架,并委托NBA组织实施年度排名,以此促进不同机构间的协同。NIRF包含多个综合与学科排名体系,采用“教学、学习和资源”、“研究和专业实践”等五大一级指标,已成为印度高校绩效评估的重要参照,参与机构数量从2016年的3565家增长至2024年的10845家,体现了其影响力。 2. 大学拨款委员会(UGC):作为连接政府与大学的关键中介组织,UGC的核心职能是协调和确定全国高等教育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财政拨款。根据《大学拨款委员会法案》,UGC虽具独立性,但在重大政策上需遵循中央政府方向。UGC通过系统制定规则、条例(如《2012年强制评估和评审规例》),并推出《国家高等教育资格框架(NHEQF)》,构建了多维度的制度与标准框架。尤为关键的是,UGC通过财政杠杆强化质量问责,其2024年新规明确,高校必须满足通过NAAC认证、通过NBA认证或参与NIRF排名三者之一,才有资格获得政府拨款,从而将质量评估结果与资源分配直接挂钩。

(三) 两大核心认证评估机构的职责与运作

文章将NAAC和NBA视为印度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两大执行主体,并分述其职能: 1. 国家评估与认证委员会(NAAC):由UGC设立,是一个以UGC资助为主的自治机构。其核心使命是评估和认证高等院校的整体质量状况,涵盖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治理等11个方面,认证结果分为不同等级。NAAC采用院校自愿申请制,面向各类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截至2025年1月,已有近2万所机构获得其认证,约占印度高校总数的34.08%,其中大学认证覆盖率达84.85%。其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主席由UGC主席兼任)和执行委员会,成员来源兼顾政府官员与高校专家。 2. 国家认证委员会(NBA):最初隶属于AICTE,后成为独立法定机构,并于2014年成为《华盛顿协议》正式成员。NBA专注于工程技术、管理、药学等6类专业教育的专业认证,采用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Based Education)理念。其认证流程严谨,包括申请、自评、实地考察、认证决定等阶段。NBA虽不直接拨款,但其认证结果直接影响高校获取政府资助的资格(UGC规定相关专业认证比例要求),发挥着“软调控”作用。其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广泛来自政府、学术界和产业界。

(四) 法定专业委员会与社会组织的补充性角色

文章指出,除了上述核心机构,印度还有大量法定专业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质量保障,构成了体系的“硬性”监管骨架和“软性”反馈机制。 1. 法定专业委员会:印度设有15个覆盖农业、医学、教师教育、法律等领域的法定专业委员会(如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ICAR、印度国家教师教育委员会NCTE、印度医学委员会NMC等)。这些机构依据专门法律设立,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教育标准、课程框架和师资资格;对专业院校或课程进行“认可”或“认证”。这种“认可”常与职业资格挂钩,例如,未被印度律师委员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无法执业。部分委员会(如ICAR下设的国家农业教育认证委员会NAEAB)还开展自愿性认证。这些机构在专业领域内行使着不可替代的质量监管权。 2. 社会组织:主要指媒体和商业机构发布的大学排名,如《教育邮报》的印度院校排名框架(IIRF)、“职业360”(Careers360)网站排名等。这些社会排名依赖院校数据、入学考试成绩、专家反馈等多源信息,从学生择校视角提供多维评估和个性化筛选。它们与官方排名(NIRF)形成互补,构成了多元化的质量信息市场,服务于社会监督和院校声誉竞争。

(五) 对印度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利弊分析与镜鉴

文章在详细描述体系构成后,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利弊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1. 体系优势: * 多元协同整合:在宪法分权框架下,形成了教育部政策统筹、UGC标准制定与财政激励、NAAC/NBA专业认证、专业委员会行业监管的层次化治理网络。财政绑定机制(如UGC拨款条件)有效强化了质量问责,推动了高校参与评估的积极性。 * 社会力量补充:社会排名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和信息自由,提供了官方评估之外的柔性反馈和实时信息,满足了学生和公众的需求。 * 国际本土结合:积极对接国际标准(如NBA采用《华盛顿协议》体系),同时进行本土化实践(如NIRF融合全球参数构建本土指标),提升了印度高等教育的国际认可度。 2. 结构困境: * 治理碎片化:多元主体缺乏顶层的元协调机构,陷入“多龙治水”局面,导致评估标准不一、要求重叠,给高校带来负担。尽管《2020年印度国家教育政策》提出设立“国家认证委员会”作为元认证机构,但尚未落地。 * 执行低效与资源浪费:多重评估、繁杂流程导致高校陷入“材料竞赛”,消耗大量资源于应付评估而非实质改进,工具理性异化了质量本体。 * 政策不稳定:频繁的立法和政策变更(如医学委员会改革在利益集团抵制下五年内三次修订条例)损害了体系的权威性和延续性。 3. 对我国的参考意义: 文章认为,印度的实践印证了多元主体治理理论的两面性,其经验教训可为我国提供三方面镜鉴: * 制度协同层面:应构建动态协同治理网络,明确政府、专业机构、社会力量的权责边界,形成“国家基准+行业特色”的分层框架,同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 * 政策工具层面:需注重“激励”与“约束”政策的协同。可借鉴财政绑定机制,提高资源分配与质量认证的关联度,但需注意调控力度,避免高校“疲于应检”。 * 标准建设层面:应深化国际标准与本土特色的融通。在引进国际认证体系的同时,增设体现中国文化传承、社会服务贡献等本土化维度,构建有全球话语权的中国评价范式。

二、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性与深度:相较于以往国内研究多聚焦印度质量保障的单一主体(如UGC或NAAC),本文首次对印度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政府、核心认证机构、法定专业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权力配置、职责分工及互动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填补了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2. 辩证性分析:文章没有停留在对印度模式的简单介绍,而是深入剖析了其“分权共治、多元协作”模式内在的制度优势与结构困境,揭示了多元主体治理在实践中可能带来的协同增效与碎片化、低效率并存的复杂图景,体现了深刻的辩证思考。
  3. 明确的镜鉴取向:研究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借鉴意义。作者在分析印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管办评分离”和教育评价改革的政策导向,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如在制度协同、政策工具、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路径,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优化提供了有价值的国际比较视角和改革思路。
  4. 资料详实,论据充分:文章引用了大量印度官方法案、报告、机构章程和最新数据(如NAAC认证数量、NIRF参与机构增长数据、UGC最新规则等),确保了论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增强了论证的说服力。

本文是一篇资料翔实、分析深入、观点清晰的比较教育研究力作。它不仅增进了我们对印度复杂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剖析印度在多元主体共治探索中的得失,为我国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高质量教育体系进程中,如何有效整合政府、专业机构与社会力量,避免“碎片化”陷阱,提供了富有启发的理论参照和实践警示。文章最后强调,多元主体治理的成功绝非主体数量的简单叠加,而必须以“制度化的协同架构为基石”,这一结论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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