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住民自决权: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是由e-international relations(英国布里斯托)于2014年5月出版的编辑论文集,主编为比利时鲁汶大学的Marc Woons。该论文集收录了来自全球多国学者的12篇论文,围绕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UNDRIP)框架下原住民自决权的理论内涵、实践挑战及全球案例展开深度探讨。
原住民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是国际法中的核心争议议题,涉及政治主权、土地权利、文化存续与健康公平等多维度问题。2007年UNDRIP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原住民权利的认可,但其具体实施仍面临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冲突(如UNDRIP第46条)。本论文集旨在批判性反思“自决权”的四种定义范式:
1. 回归定义(Return Definition):恢复原住民对土地和资源的原始控制权;
2. 补偿定义(Restitution Definition):承认殖民历史不可逆,通过补偿实现部分正义;
3. 和解定义(Reconciliation Definition):殖民者承担历史责任以修复关系;
4. 振兴定义(Reinvigorate Definition):通过内部社区赋权与文化复兴实现自决。
Ravi de Costa(加拿大约克大学)通过全球20余国的政策分析指出,国家定义原住民的标准存在三类模式:
- 文化/经济标准:如挪威以萨米语使用和驯鹿放牧为身份依据;肯尼亚将“传统狩猎采集生计”作为认定条件。
- 血统优先原则:美国基于19世纪“基線名册”(Base Rolls)的血统量化(blood quantum),加拿大《印第安人法案》中的“注册印第安人”身份制度。
- 社区自决权下放:部分国家(如澳大利亚)允许原住民社区自主决定成员资格,但资源分配压力导致排他性政策。
矛盾点:国家主导的定义体系与UNDRIP第33条(原住民自决身份权)冲突,且强化了殖民遗产的制度化。
Manuela L. Picq(厄瓜多尔圣弗朗西斯科大学)以南美洲为例,分析原住民通过三种路径抵抗资源开采:
- 集体行动:如厄瓜多尔CONAIE组织的400公里游行反对矿业扩张;
- 国际法律诉讼:萨帕拉族诉厄瓜多尔案(Sarayaku v. Ecuador)确立“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原则;
- 自主协商机制:危地马拉社区未经政府授权自发组织60余次协商公投。
国家压制:秘鲁、哥伦比亚等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军事化镇压,2006-2011年秘鲁200名活动家遭杀害。
Michael Murphy(加拿大北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结合社会流行病学与心理学研究提出:
- 自主权缺失导致健康危机:原住民慢性病、自杀率高于非原住民群体,与“控制感剥夺”直接相关(Marmot研究证实低社会地位群体健康更差);
- 集体能力理论:自决权作为“集体能力”(collective capability)需通过共同政治实践实现,如加拿大原住民社区自治降低青年自杀率(Chandler和Lalonde研究)。
Tim Rowse(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指出,澳大利亚原住民拥有31%国土(237万平方公里),但“土地富裕-经济贫困”悖论凸显:
- 法律赋权与实际效用脱节:土著土地权(native title)多限于非排他性使用权,难以转化为发展资源;
- 文化适应争议:传统土地管理(如火耕)与现代环保法规冲突,需探索创新治理模式。
Michael Davis(未注明机构)批判中国在UNDRIP投票支持后否认境内存在原住民,其“西藏自治”政策与香港、澳门法律地位不一致,暴露“内部殖民”逻辑。
该论文集为理解原住民自决权提供了兼具深度与广度的学术资源,其批判视角对后殖民研究、国际法改革及公共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