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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数据与算法要素的价值创造、产权界定和分配依据_李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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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6 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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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算法要素的价值创造、产权界定和分配依据

类型b:学术报告

本文《数据与算法要素的价值创造、产权界定和分配依据》由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李松龄教授撰写,发表于《消费经济》期刊(ISSN 1007-5682, CN 43-1022/F),网络首发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该研究聚焦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与算法要素(data and algorithmic elements)在生产关系中的三重核心逻辑——价值创造、产权界定与分配依据,通过批判性分析现有理论并提出创新性观点,为数字经济基础理论构建提供了重要参考。

核心观点一:数据与算法要素的价值创造本质是"社会劳动再分配效应",而非"价值倍增效应"

作者首先驳斥了"数据与算法独立创造价值或产生价值倍增效应"的主流观点。通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labor theory of value)的重新诠释,指出数据与算法作为物化劳动(materialized labor),其参与生产仅表现为:1)大幅替代活劳动(living labor)降低个别价值;2)通过"有为政府(proactive government)"发展传统产业吸纳剩余劳动力,维持社会劳动总量。交换价值不减反增的现象源于社会必要劳动(socially necessary labor)的再分配,而非要素本身的价值创造。这一结论得到两重证据支持:市场均衡理论显示交换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超额剩余价值(excess surplus value)分析揭示价值构成变化源于劳动结构重组而非要素贡献。

核心观点二:基于"控制权-有限使用权"二分法的产权界定新范式

针对数据与算法要素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特征引发的"搭便车(free-riding)"和"并行控制权(parallel control right)"问题,作者提出创新性产权框架:1)生产者保留排他性控制权(exclusive control rights);2)使用者仅获有限使用权(limited usage rights),禁止二次转让。该设计的理论依据包括:姚佳(2023)提出的"产权光谱(property rights spectrum)"理论证明排他性可分级实现;魏鲁彬等(2018)的"生成原则(generation principle)"支持初始生产者权益。实践路径上强调需配套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价格信号发现侵权行为,并打破行政垄断保障要素流动。但作者也指出该方案的局限性:依赖使用者守法意识,且监管成本较高。

核心观点三:数据与算法参与分配的合理性源于"社会价值有偿交换"机制

对于分配依据的争议,作者否定了两种传统解释:1)"所有权实现说"可能滑向剥削理论;2)"价值创造说"违背劳动价值论。提出新论证路径:数据与算法通过融入生产资料参与使用价值生产,其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本质是"社会劳动者(需求方)以社会价值交换商品"的市场行为。具体逻辑链为:个别劳动→社会平均化→社会劳动形成社会价值→商品交换实现超额剩余价值→要素所有者有偿占有。这种分配既不否定劳动价值论,又解释了要素收益的合法性,为《资本论》在数字时代的适用性提供新注解。

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

该研究的理论突破体现在三方面:1)首次系统论证数据与算法要素不能创造价值但能重组价值构成;2)提出"有限使用权"产权模型解决非排他性困境;3)构建"社会价值交换"分配理论弥合传统理论与数字实践的矛盾。实践层面,为政府制定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提供依据:包括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缓冲技术失业、建立要素确权制度、完善反垄断机制等政策建议。

创新亮点与争议空间

研究的突出贡献在于:1)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扩展至数字经济分析,保持理论一致性;2)产权方案兼顾效率与公平,具有制度设计可行性。但文中未充分讨论的问题包括:数据要素的"伴生性(derivative nature)"对产权界定的影响、全球数据流动场景下的管辖权冲突等,这些可作为未来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