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检察精准监督破解行业监管难题
近日,随着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虚假诉讼案作出再审判决,一起隐藏长达10余年、以“挂证”为名虚构劳动关系的“欠薪”虚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此案由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主导侦办,不仅成功戳破了虚假诉讼的谎言,更以此为突破口,深挖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挂证”乱象,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监管体系提质增效,最终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为破解同类行业监管难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桐城样本”。
一、案件背景与线索浮现:破产程序中的异常债权
2024年2月,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某银行的反映,称在某建筑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中,疑似存在虚假的职工债权。举报方怀疑,相关方可能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而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侵占本应公平分配的破产资产。这一线索立即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破产程序是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后一道司法程序,若被虚假债权侵蚀,将严重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企业职工乃至国家的合法权益,动摇破产制度的根基。
桐城市检察院迅速行动,成立了专项办案组,对该建筑公司涉及的6起相关诉讼案件卷宗进行了全面调阅与审查。在细致的比对分析中,办案组发现了两起高度可疑的案件:李某某案与另一起程某案。这两起案件呈现出几个引人注目的共同特征:首先,两案起诉时间相近,且索要的“欠薪”金额巨大;其次,诉讼进程异常迅速,从立案到判决时间极短;最为关键的是,两案的庭审过程呈现出一种“零对抗”的诡异状态——原被告双方均主动放弃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在庭审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抗辩与争议,对于跨越近十年的所谓“欠薪”事实,被告公司全盘认可,毫无异议。这种异乎寻常的“和谐”景象,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通常激烈对抗的常态形成了鲜明对比,强烈的反差迅速触发了办案检察官的职业警觉。这种“零对抗”诉讼模式,成为了虚假诉讼暴露出的第一个明显端倪,也为检察机关破解监管难题撕开了第一道口子。
二、精准调查与证据突破:揭开“挂证”费用的真实面目
基于初步审查发现的重大疑点,桐城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了李某某案,并决定以劳动关系真实性为核心,展开全方位、立体化的调查核实工作。办案组采取了多路径并进的取证策略:
首先,从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入手。检察官调取了该公司20余名职工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李某某等人申报的债权结构高度相似,均由“基本工资”、“证件使用费”(即“挂证”费)和“社保费”三部分构成。这种将“证件费用”明确列为劳动报酬一部分的做法,本身就暗示了其收入与提供实际劳动可能无关。紧接着,办案组查询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结果显示,涉事建筑公司在李某某声称的“工作”期间,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这一关键证据与债权申报中列明的“社保费”项目产生了直接且无法解释的矛盾,初步动摇了劳动关系真实性的基础。
其次,深挖资金流水轨迹。通过调取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的详细流水记录,办案组发现了更具说服力的反证。记录显示,在李某某声称为该建筑公司提供劳动的时期内,该公司仅向其支付过总计9万余元的款项,这与起诉主张的60万元“欠薪”相去甚远。与此同时,流水清晰显示,在此期间,另有其他公司定期、稳定地向李某某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证据链强有力地表明,李某某在此期间存在事实上的、且可能具有排他性的真实劳动关系,其与涉事建筑公司之间所谓的“全职工作”关系难以成立。
最后,聚焦核心行为逻辑疑点。办案组提出了一个直指要害的疑问:如果真被拖欠了长达十年、高达60万元的工资,一个劳动者为何从未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等任何途径进行过维权,直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才突然提起诉讼?这种有悖常理的行为模式,进一步加深了案件的虚假色彩。
在民事调查获取坚实证据的基础上,桐城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进行了紧急会商。综合研判认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果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检警联合调查的强大攻势下,事实真相终于浮出水面。李某某承认,自己从未实际到该建筑公司上班工作,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他所做的仅仅是将自己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即“挂证”,指个人将资质证书出租、出借给企业使用,本人并不实际在该企业履职)在该公司,以帮助公司满足资质审核、项目投标或应对检查的需求,并以此获取“挂证”费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也证实,包括李某某在内的多名持证人员,平时并不在岗,仅在公司需要应对主管部门检查或项目文件需要签字时才临时到场。所谓的60万元“欠薪”,实则包含了双方约定的挂证费用以及为虚构劳动关系而捏造的部分“工资”。
至此,个案真相彻底大白。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欺诈诉讼,其背后映射出的是建筑行业内心照不宣、长期存在的“挂证”顽疾。检察官通过精准的取证,不仅戳破了李某某案中的诉讼谎言,更揭开了利用“挂证”虚构劳动关系、进而谋取非法利益这一灰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为后续从行业层面破解监管难题找准了关键症结。
三、司法纠错与行业治理:双管齐下破解系统性难题
在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桐城市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个案。他们采取“纠错”与“整治”并举的策略,推动问题在司法和行政两个层面得到系统性解决。
在司法纠错层面,2024年5月,桐城市检察院依法向桐城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李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构成虚假诉讼。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25年10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与之类似的程某案也同步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改判。两起虚假诉讼的纠正,直接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破产管理人依据检察机关的监督结果,对全部债权申报进行了重新核查,依法剔除了李某某、程某等人的虚假债权,确保了破产财产在真实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捍卫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性。这一过程,以个案的司法监督筑牢了防范虚假诉讼侵蚀司法公信力的防线。
然而,桐城检察院的思考与实践并未停留在司法程序之内。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李某某案绝非孤立事件,而是建筑行业“人证分离”、“挂证”乱象在司法领域的一次集中爆发。若仅满足于个案纠偏,无异于扬汤止沸,同样的戏码很可能在其他公司、其他案件中重演。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治理行业乱象,方能实现长治久安。
为此,检察院启动了社会治理的“第二战场”。他们以李某某案为基点,深入排查了本市建筑行业可能存在的类似“挂证”问题,系统梳理了行业在人员资质监管、岗位责任落实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桐城市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对建筑行业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发了一份内容详实、论证严密、建议可行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该检察建议绝非一纸空文。它首先深刻剖析了“挂证”乱象的危害: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催生了虚假诉讼,更严重的是,它导致施工现场的关键技术岗位(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这些持证人员不在岗履职,使得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失去了最基础的人员保障,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其次,建议直指监管短板,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方向:要求住建部门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动态核查,利用人脸识别、GPS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考勤管理;完善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的动态联动监管机制,对存在“挂证”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加大查处力度,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确保“人、证、岗”合一。
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给予了高度重视。他们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全面采纳了检察建议的内容,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建筑市场“挂证”专项整治行动。住建部门向相关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必须确保注册执业人员与项目到位人员一致,关键岗位人员切实到岗履职。同时,着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资质审批事后监管、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一系列组合拳,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市场从业行为。
四、案件价值与示范意义:检察监督的穿透力与治理效能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虚假诉讼监督案,是一起极具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成功案例。其价值与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
第一,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精准性与穿透力。本案中,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一起“零对抗”的异常诉讼中敏锐发现疑点,通过缜密的调查核实(社保记录、银行流水比对、行为逻辑分析),穿透民事法律关系的表面形式,揭露了隐藏其下的“挂证”交易实质和虚假诉讼犯罪。这种“由表及里”、“由民入刑”的监督能力,展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专业水准。
第二,探索了“刑事打击+民事纠正+行政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路径。本案的成功,在于检察机关有效统筹了内部民事、刑事检察职能,并与外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形成了高效协同。通过刑事侦查固定犯罪证据,通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裁判,再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源头治理,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监督治理链条,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提供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检察实践范本。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延伸的治理效果。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于让李某某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将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通过法定方式转化为推动行业监管完善的积极力量。一份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成为了连接司法个案与行业治理的有效桥梁,促使行政监管部门主动履职、堵塞漏洞,最终达到了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行业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标,放大了检察监督的效能。
第四,直面了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和监管难题。“挂证”乱象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涉及企业成本、资质门槛、个人利益等),治理难度大。桐城检察院通过一个具体案件,精准切入这一难题,用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分析,证明了“挂证”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衍生出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从而为监管部门强化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和舆论氛围,推动了久拖不决的行业顽疾的整治。
综上所述,桐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李某某虚假诉讼案,完成了一次从微观个案到宏观治理的精彩跃迁。它充分证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非被动、滞后的,而是可以通过能动履职,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在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此案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如何结合办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如何通过监督实现“诉源治理”,提供了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