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于2025年12月18日网络首发了重庆大学法学院唐绍均教授与博士研究生项如意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论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该研究聚焦环境司法领域创新制度——修复性易科制度(Restorative Commutation)在执行环节面临的协同困境,通过理论建构与立法回应双重视角,系统探讨了该制度的实践路径。
学术背景与研究目标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Restorative Justice)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应用深化,我国多地法院尝试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非刑罚生态环境修复措施作为环境犯罪的替代性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形成"判决折抵"与"执行替代"两种实践模式。然而,这类措施因具有形式多样性、内容专业性和过程长期性等"生态型"特点,在执行阶段面临外部协同不足、协助执行义务模糊、结案标准失配等现实难题。研究旨在通过协同治理理论、恢复性司法理念和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整合,构建适应中国司法实践的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协同执行框架。
核心观点与论证结构
一、制度协同执行的内涵解析
研究首先梳理了"易科制度"的历史谱系,指出我国明代《明太宗实录》已记载将刑罚转换为运粮劳役或生态修复措施的雏形,而现代修复性易科制度的特殊性在于:(1)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价值内核;(2)执行过程呈现"刑罚执行嵌套民事执行"的复合属性。通过比较法分析,发现希腊、葡萄牙等国采用罚金刑与短期自由刑互换的"主流易科",而瑞士、英国则发展出包含环保劳动的"社区服务令"制度,为我国的制度创新提供域外参照。
二、协同执行的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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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模式协同性不足
- "审执分离"模式难以应对生态修复的专业性需求,执行人员技术能力与审判人员存在断层;
- "审执合一"模式虽提升效率,但存在权力集中导致的监督缺位风险。实证研究表明,某省环境法庭2019-2024年审结的327件修复性易科案件中,23.6%因执行验收标准不统一导致修复效果偏离预期(数据引自未公开的司法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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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义务构造缺陷
- 主体配置上,《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将协助执行人笼统表述为"有关单位",导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32%的巡河护林类案件中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基于作者团队对西南地区司法档案的抽样分析);
- 责任追究上,现行罚款、拘留等措施针对"财产型"执行设计,对环保NGO等"非财产型"协助主体约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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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案适配性障碍
- "执行完毕"标准直接套用财产案件,导致某湿地修复案中,尽管补种面积达标但生态系统功能未恢复仍被结案;
- "终结执行"要求"无遗产可供执行"等条件,与生态修复的人身专属性产生根本冲突。
三、理论支撑体系
研究创新性地提出三维理论框架:
- 协同治理理论:通过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占比38%)、社区组织(29%)、环保企业(22%)等多元主体分工,实现执行效能最大化(数据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环境司法白皮书);
- 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核心法益修复"为目标,建立"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指数",将水质改善率、生物多样性恢复度等6项指标纳入验收标准;
- 行刑社会化理念:通过社区矫正与生态服务的结合,使犯罪者在福建某案例中再犯罪率下降41%。
四、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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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N"模式建构
建议修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程》,明确法院可依职权指定林业部门、渔业协会等专业机构作为法定协助执行人,并建立"执行联络官"制度。某试点法院采用该模式后,执行周期平均缩短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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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梯度化设计
按主观过错程度分级追责:(1)一般过失需补正义务;(2)重大过失处以行业禁令;(3)故意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参考《德国刑法典》第145条对环保劳役协助义务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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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标准专门化
提出"双向易科"终结机制:当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可逆向转换为社区服务令;对修复验收争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程序,某高院2024年审理的增殖放流纠纷案首次采用该程序。
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研究首次系统论证了环境刑事责任修复性易科制度的协同执行机理,其理论贡献在于:(1)提出"非财产型执行"的特殊性理论;(2)构建"刑罚-民事"嵌套执行模型。实践层面,研究设计的"执行方案附页"制度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司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预计将改变当前23.7%的修复性判决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创新亮点
- 概念创新:界定"修复性易科"区别于传统易科制度的双重属性——既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也是对生态损害救济路径的拓展;
- 方法论突破:将协同治理理论从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刑事执行研究,建立"主体-义务-程序"三维分析框架;
- 实证基础:研究团队收集的417份裁判文书构成国内首个环境修复易科案例数据库,揭示出执行梗阻与制度设计间的量化关联。
该研究为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其提出的"生态修复执行验收国家标准"建议已被生态环境部纳入立法调研计划,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从"惩罚导向"向"修复导向"的范式转型进入制度化阶段。